租音像制品的
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 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 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直营连锁门 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由 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或 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 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的,当事人对违法音像制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 证属实的,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方便公众查阅。 部门根据文化部提供的样式统一印制。 售音像制品的行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