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 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用特许连锁方式的,应当具有从事直营连锁经营一年以上的经历,并报原审批部门 核准。 下统一经营。 过与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名称、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 。 名称中的字号。特许连锁门店经其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其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经营柜台不需单独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凭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出具的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