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出租业务的
个人应当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应标明名称、出版单位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应当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 起30日内将本单位音像制品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等情况报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管理人员 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 制品展览、展销、订货等会展活动的监督管理。 申请。 提交音像制品样品及票据等材料,填写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申请书应当载明音像 制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获得日期和地点,提出鉴定目的和要求。 员承担鉴定工作,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出具音像制 品鉴定书。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激光数码存储片来源识别码、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等主要特 征,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以及鉴定结果等。 政部门进行复核,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 复核结论。 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 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