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特许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办
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按有关 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本单位的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称、地址和电 子邮件地址等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但应当备齐本单位《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 地址等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 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或者批准个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 租业务,应当公开批准文件,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 列音像制品: ; 制品; 发单位进货。 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应当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 票据材料,以备查验。 或收据,并注明音像制品名称、价格和金额。 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 制品应当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