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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2013/3/11 17:12: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特许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办

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按有关

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参照本办法第

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本单位的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称、地址和电

子邮件地址等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

,但应当备齐本单位《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网站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

地址等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如实向行政机

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连锁经营单位或

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或者批准个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

租业务,应当公开批准文件,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下

列音像制品:
  (一)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


  (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

制品;
  (三)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
  (四)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五)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六)其他违法音像制品。
  第二十二条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从音像出版、批

发单位进货。
  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

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应当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

票据材料,以备查验。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应当开具发票

或收据,并注明音像制品名称、价格和金额。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应当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

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

制品应当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第二十四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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