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是本区图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其内设的文化市场 管理科具体负责本区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本区凡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区文广局提出书面申请 ,并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培训中心学习、培训,取得法规培训合格证后,到文广局 市场科填写表格并查名,材料齐全后,市场科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看场地,作出 初审意见,交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后,市场科通知申请人 在2个工作日内领取经审核批准的《上海市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向区文化市场 管理科领取《上海市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无《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 本着“自愿申请、依法复核、逾期失效”的原则,《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逾期 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从事图书报刊经营业务。 ,必须按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和具有初中以上文 化程度的待业人员,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申领登记表》; 申请报告(当地镇政府部门同意并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私营企业除外); 工商名称核准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房产证明和租房协议; 经营场地平面位置图(沿街门面); 法人1寸彩照(3张); 法规培训合格证; 申请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均一式二份):
申请报告(当地镇政府部门同意并盖章); 书店名称核准查询单回执(由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处统一查名); 待业证明:城镇户口——镇劳动部门证明 农村户口——村民委员会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市常住户口); 户口簿复印件; 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房产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