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
法律依据: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法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一、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
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并将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
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
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原
审批部门为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一)证明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五)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
(六)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七)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
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
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
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
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八)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九)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