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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2013/3/11 17:12: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备查验。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应当开具发票

或收据,并注明音像制品名称、价格和金额。
  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应当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时

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

制品应当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第二十四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

个人应当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音像直营连锁门店或连锁经营柜台应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

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其网站或者网页

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应标明名称、出版单位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应当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
  第二十六条音像制品批发、连锁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下发之日

起30日内将本单位音像制品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管理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等情况报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仓库或者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管理人员

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邮寄、运输或者储存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音像

制品展览、展销、订货等会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受理鉴定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

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音像制品获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音像制品样品及票据等材料,填写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申请书应当载明音像

制品的来源、名称、数量、获得日期和地点,提出鉴定目的和要求。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音像制品鉴定申请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精通鉴定业务的人

员承担鉴定工作,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出具音像制

品鉴定书。
  音像制品鉴定书应当载明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的名称、载体、出版发行单位、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激光数码存储片来源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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