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品的; 音像制品的; 条所称的情节严重: 次行政处罚,再次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或本办法规定的; 影响的; 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或者为经营上述音像制品提供场所、代理等便利条件的,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没收上述音像制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让依照本办法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 相关票据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