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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许可

2013/3/11 17:11:3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办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二、设置标准:
设置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

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教育机构应当具

备法人条件;
    (二)举办者必须具有与所从事的教育培训业务相关方面的优势,应通过出资等

方式为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举办者首次投资

额不少于50万元,用于教育机构的开办经费,不得挪作他用。联合出资举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视出资比例,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

一方为举办者。
    (三)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校长和副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年以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专长;诚实守信,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能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
    (四)教师队伍必须整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规格

相适应,熟悉教学业务。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专业学科带头

人,其专职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6名。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有聘任教

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聘任的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有教师资格

证书。
    (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面积

不少于400平方米,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教育机构必须配

备专用办公室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并配有一定数量的电脑、复印机、电话等

办公设备。租借期不少于2年。
三、设置申请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由拟设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
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凡中小学幼儿园申请举办教育机构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设立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发展规划;
(三)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范围、组织管理等)


(四)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公民个人举办的须

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的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等材料);
(五)拟任教育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旺明材料(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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