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学依据: 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教育机构应当具 备法人条件; 方式为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举办者首次投资 额不少于50万元,用于教育机构的开办经费,不得挪作他用。联合出资举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视出资比例,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 一方为举办者。 ;3年以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专长;诚实守信,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能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 相适应,熟悉教学业务。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专业学科带头 人,其专职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6名。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有聘任教 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聘任的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有教师资格 证书。 不少于400平方米,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教育机构必须配 备专用办公室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并配有一定数量的电脑、复印机、电话等 办公设备。租借期不少于2年。 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的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