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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2013/3/11 17:12:2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像制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

;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没有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

相关票据材料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

元以下的罚款。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销售音像制品未开具发票和

收据的,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个人未登记出租音像制品的

时间、名称和数量等事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

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进口的音像

制品未加贴文化部监制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

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

个人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的;音像直营连锁门

店或连锁经营柜台未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通过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单位未在其网站或者网页标

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所经营音像制品未标明名称、出版单位、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属进口音像制品的,未同时标明进口批准文件文号的,由

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或

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单位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

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

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
  第四十六条批发、零售、出租含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和第二十一条

规定不得经营的音像制品的,当事人对违法音像制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

证属实的,没收违法音像制品、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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