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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无船承运业务许可证

2013/3/11 17:13:2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项目名称:
(一)中国企业法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
(二)境外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指定联络机构为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

企业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三)境外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指定联络机构为其他中国企业法人或在中国境

内有固定住所的其他经济组织)登记
(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分支机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制作并使用分支机构名称

提单的,不适用此项)登记
(五)延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有效期登记
(六)变更《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公司名称及提单备案
(七)注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备案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

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

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

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

企业法人。
第八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

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

提单登记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

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定的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办理条件:
1、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
2、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

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办理数量:
详见交通运输部网站。

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形式审核及形式审核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
3、审核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办理需提交材料:
(一)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概况、业务来源、效益分析、分析结论、盖公章、日期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资企业附批准证书)
4、提单(正式提单一式二份,提单样本一式三张)
5、无船承运保证金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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