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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13/3/11 17:22:4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申办(请)对象资格: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

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危险化学

品专业培训以及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经营商店(场所)、储存区无人员住宿。
    申报材料要求(手续):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的复印件或经营场所安全生

产监察验收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危险化学品

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审批程序及时限: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上海市经委、市安监局关于由市安监局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综合工作的通知》(沪经法[2003]86号)
    有效期限: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

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

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重新申办与变更: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

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

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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