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版的音
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万元;
(四)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六)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
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四)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连锁经营单位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配送机构和配送管理制度等情况。
(七)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
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不得以连锁方式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可以采用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的经营方式。采
用特许连锁方式的,应当具有从事直营连锁经营一年以上的经历,并报原审批部门
核准。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门店均由连锁总部全资或者控股开办,在总部的直接管理
下统一经营。
特许连锁,是指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参股设立或者与连锁总部无资产关系,通
过与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名称、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
。
音像制品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