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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3/3/11 17:07:2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资格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同检

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技术咨询的,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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