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第十五条 生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 当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制定。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 规定。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标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 第十八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再评价及淘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后,方可生 产医疗器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具体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第二十四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