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销售
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 督处理。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 实施的产品注册,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 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 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产品生产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 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 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