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医疗器械新产品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新产品证书。 第八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 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机构进行。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规定。 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指 导下在本单位使用。 审查批准;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批准。 第十一条 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 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 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向海关申请 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 申报注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 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 ,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 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