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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许可证

2013/3/11 17:21:2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

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

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实施本条例。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

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

、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

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和审核
  第五条 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

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

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

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

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领《公共场所许可证》或者开办娱乐场所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有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的场地;
  (三)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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