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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许可证

2013/3/11 17:21:2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接

受原发证公安部门的年度审核。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人员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的保安人员、登记员、贵重物品保管员等特殊岗位的

从业人员以及按摩和客房服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业务

的培训,并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的经营负责人,应当接受公安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治安业务的培训。
  第十六条 经营旅馆业的,应当执行住宿登记、访客管理、贵重物品保管和值

班巡查等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馆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二)旅馆内不得从事色情、***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

活动;
  (三)建立或者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安部门或者保安人员。
  第十七条 经营印章刻制业的,承接印章刻制时,应当查验有效证件并予以登

记,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承接印章刻制业务;对刻制公章的,应当查验由公安部门出

具的准刻证明,并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
  第十八条 经营印刷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承印验证登记、监印监销、保管、保密和发货等制度;
  (二)不得承接有危害国家安全、封建迷信、色情或者淫秽内容的印刷业务以

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印刷业务;
  (三)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承接印刷业务;
  (四)承接特种印件印刷业务时,须查验由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准

印证明。
  第十九条 经营旧货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
  (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拍卖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物品;
  (三)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收购废旧物品;
  (四)不得在铁路沿线、机场、码头、军事禁区以及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

收购废旧金属物品。
  第二十条 经营音像制品复制业的,在承接音像制品复制业务时,应当查验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不得承接无批准文件的音像制品复制业务,不得

承接有危害国家安全、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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