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
厅为30%以上;
(三)有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
(四)舞池与休息座设置分开;
(五)有衣物寄放室;
(六)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的条件)开办营业性音乐茶座,应当符合《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
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三)举办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第六条(开办营业卡拉喔凯厅的条件)开办营业性卡拉喔凯厅,应当符合《条例》
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供点唱的歌曲在1000首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
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四)设置包房的,市区不少于10间,郊县不少于5间,每间包房的使用面积在8平
方米以上;包房门无内锁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米起安装
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0.4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第七条(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和台球室的条件)开办营业性游戏机房、
游艺机房或者台球室。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经营场所的标准
及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
(一)游戏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游艺机房的营业场地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台球室的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二)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内部通道的宽度在2米以上,台球室内球台间距在1.5米
以上;
(三)出入通道口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向外开启的门,其中营业场地面积超过120
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第八条(举办各类表演活动的营业性餐厅的条件)举办各类表演活动或者设置卡拉
喔凯设备供顾客娱乐的营业性餐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取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
》;
(二)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三)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四)设置包房的,包房门无内锁装置;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