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迷信、色情或者淫秽内容的复制业务以及国家和本市禁
止的其他复制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公共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所内活动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二)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三)场所内不得从事色情、***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
活动;
(四)场所内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五)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
娱乐场所单位不得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
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方便和条件。
禁止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第二十二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其他
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
特种行业的顾客、进入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三条 特种行业和除娱乐场所外的公共场所单位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
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娱乐场所单位发现进入场所的人员在场所内***、嫖娼、赌博、吸毒,贩卖、
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或
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必须予
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娱乐场所单位发现场所内有前款所列行为之外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
疑人、可疑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
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二)检查治安防范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三)如实向公安部门反映本单位的治安状况,配合公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治
安检查;
(四)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发现治安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人的职责,不得因承包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特种行业
和公共场所单位的承包经营人在承包期间,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承担治安防范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门对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单位进行治安检查时,其工作
人员应当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并出示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的治安检查证件。被检查的
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拒绝检查。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被检查
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单位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文明
执法,公正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员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员,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应当给予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