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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许可证

2013/3/11 17:21:2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管理要求;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特种行业和除娱乐场所外的公共场

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一)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和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之日起未满

三年的;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

负责人,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

绍***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违反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的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的。
  第十条 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第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需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

场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有关的专业公安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

,应当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

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预定日的十五日前,向所在

地的公安部门或者有关的专业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

之日起五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公共场所许可证》;对不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禁止租借、转让、复制、涂改、伪造《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

证》。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单位变更

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核定的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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