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91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据此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发起人应当在公司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2.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
④选举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3.公司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创立大会对前面提到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