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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我国公司登记证照形式的一点建议

2015-1-17 11:46:1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由于公司登记证照在理论上应当仅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和营业资格的证明意义,也由于我国现行公司登记证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实践中导致了种种混乱,因此,需要对我国现行公司登记证照的形式进行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区分证明公司法人资格的证照和证明公司营业资格的证照,避免将两者合一而导致其功能的混乱,方便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证照管理,也方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日常营业的监督和管理。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的经验,笔者对我国公司登记证照的形式提出两套改革方案。最优方案是:在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后,登记机关只发给公司企业法人登记证》,无须发给《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证》既是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资格和法律主体资格的证明,也是公司具有一般经营能力和资格的证明。在公司成立后,如果欲从事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或特许的经营项目,则须另行申请许可,由有权机关审批并颁发专项经营许可证。获得许可的,公司才能进行该项目的经营活动,否则,就属非法,依法予以严处。次优方案是:公司在登记成立时,其http://www.zcgsh.com/article/20140726160953.html">经营范围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或特许的经营项目的,必须先行报批,获得有权机关许可后才能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登记机关发给公司两证,一是《企业法人资格证》,以作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律主体资格的证明,二是《营业执照》,以作为公司具有一般经营能力和特许经营项目的证明。考虑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尚不完善,尚需要国家较大程度的干预,我国可先行采取次优方案,以加强对公司行为的监控和市场秩序的保障。但在将来合适的时候,则应适时地改为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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