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69条作出了与《公司法》第199条相同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对公司登记的撤销给予了肯定。但是,这些规定太过简单,诸如撤销权的主体、撤销的程序、撤销的效力等相关问题或者缺乏规定,或者规定不明,因而导致学理上认识的分歧和实践中的困惑,需要进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