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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10-16 12:53:0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规定和公司具体情况,为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在公司章程原第四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
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三、在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后增加两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十四条规定需经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事项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须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其后条款依次顺延。

四、公司章程原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之末增加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十四条规定需经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事项时,公司还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五、在公司章程原第五十一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之末,增加第七款:
“(七)股东大会按规定需采用网络投票表决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和审议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原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修改为: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但股权登记日不应因此而变更。”

七、在公司章程原第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除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100%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值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20%以上;
3、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4、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其后条款依次顺延。

八、公司章程原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修改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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