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登记公告的内容,从理论上说,应当不超出公司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它可以等于公司登记簿的范围,也可以小于公司登记簿的范围。登记公告只需要发布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即可,如果公众要详细了解其他登记事项,可以查阅公司登记簿。比利时《公司法》规定,公司文件必须在官方公报的附刊上摘要公告。法国《公司法》则规定,公司注册后,必须在政府商事公报上刊载商事注册事项的副本或摘录。我国《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第5条对登记公告的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http://www.zcgsh.com/article/20140726160953.html">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核准登记日期。企业变更名称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原核准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经营范围、核准变更登记的日期。企业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核准登记日期,有债权债务的还应公告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虽然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为直接根据,与公司登记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就公告的内容方面而言,上述《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具有适用或参照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