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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登记公告不应是公司登记的必经程序

2015-1-17 11:46:2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登记注册,是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经过审查,将应予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登记注册的结果是登记簿上对登记事项的记录。登记簿的记录是对社会公众公开的,它要置备社会公众查询。因此,登记注册本身也是公司登记的公示方式之一。登记簿上的记载是公司登记最基本的法律文书。登记注册也是公司登记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公司登记基本程序完结的标志。登记公告是以登记注册为基础的。登记公告的内容范围不会大于登记簿的记载,而只可能等于或小于登记簿的记载。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登记注册的内容一致。登记公告的基本功能就在于公示公司登记信息。作为公示方式,公告只是对登记注册公示力的加强和扩大,不是否定登记注册的公示力。在有的国家,法律就没有规定登记公告,而这并不能否定其公司登记的性质和功能。从理论上说,只要完成了法律要求的公司登记的最基本程序,作到最基本的公示,就应当确定其效力的发生,而不能自完成不是公司登记必经程序的补充程序或加强程序时才确定其效力的发生。否则,会引起各项程序的功能错乱,会因效力确定的滞后而引起实践中的混乱。

从以上对登记注册、登记公告性质和功能的分析可知,登记注册公司登记的必经程序,作为登记注册结果的登记簿是公司登记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和依据。登记公告是登记注册信息的另一种公示方式,是对登记注册公示力的加强和扩展,不是对登记注册的替代,因此不应是公司登记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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