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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章程(一)

2014-10-16 12:42:28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____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____集团公司,简称:中国____。英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____________,缩写:________。
第三条 集团公司法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____号。
第四条 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集团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
第六条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务院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亿元。
第九条 集团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积极利用国内外资本,加快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增强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集团公司主要经营下列业务:
(一)依法经营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下同)。
(二)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
(三)从事与电力能源开发有关的物资经销、环保、科技开发、信息咨询、工程建设与监理、设备制造与检修,以及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电力相关业务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
(五)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六)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各1名。副总经理根据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职务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全面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重大资本运营项目。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组织审定集团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七)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有关资源配置、投融资计划、资本运营、利润分配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调整和机构设置等重大决策。
(三)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拟定集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集团公司重要管理制度。
(五)审批子公司章程和重大决策方案。
(六)审批子公司限额(具体限额由集团公司确定)以上投资、借贷、对外担保。对控股或参股企业通过董事会实施。
(七)审定子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股票、债券的发行方案。
(八)拟定集团公司增加或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定集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拟定集团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方案。
(九)集团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副总经理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可追溯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总部管理机构,并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的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经营。集团公司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二)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六)指导和加强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搞好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七)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权限:
(一)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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