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中国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定合资经营合同,组成了______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资公司名称为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第五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六条 合资公司宗旨为:使用______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______产品,达到______水平,获取合营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注:每个合资公司都可以根据自己特点写)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 合资公司向国内、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内、国外销售比例和数量。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或另一种货币)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五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董事,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 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____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