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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一)

2014-10-16 12:37:01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______ 有限公司
      住 所:______市___区___路___号___楼___层___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______个: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照注册号:______(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照注册号:______(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______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或姓名______出资额______出资比例______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或: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或: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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