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装置。 小型化工石油工程是指:(1)1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 设工程;(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下气体处理工程;(3)15万吨/年及以下的合成 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4)12万吨/年及以下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5)16万吨/年及以下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6)30万吨/年及以下纯 碱工程、5万吨/年及以下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7)2万吨/年及以下合 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8)投资额1亿元及以 下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20万套/年及以下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 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 于40人。 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