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一、事项:
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批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
4.《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2004年5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5.《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4]10号)
三、条件:
1.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
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
工位;
4.应配备专职的校长;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程序:
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区、县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审批;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审批。
1.受理: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市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
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2.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
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
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
4.发证: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证》。
5.公告:新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
机关向社会发布成立公告。
五、期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程
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六、申请材料:
1.举办者的申请报告;《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海市职业培训
机构专业工种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举办者的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