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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14-10-16 12:49:41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

   股东-1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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