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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為已构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系,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但應當注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据應當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轉讓出資的优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与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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