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于3人。
A、 一般情况下,院校长应为教育机构的法人代表人。
院校长(含副职)的基本任职条件:
1、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
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2、熟悉教育业务,懂教育规律;正副院长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工作经验,正
副校长从事教育工作五年;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学校的经验;
4、顾全大局,联系群众,团结、关心同志,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5、尊重教师、尊重人才,爱护学生。能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注重教育、教学
质量;
6、正副院长须具有大专本科以上学历,校长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教师系列的中
级职称)。院校长在任期的第一年内须参加市教委组织的培训并取得校长岗位培训
证书;
7、为确保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行,院校长(含副职)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
,不得再兼职任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职务;
8、有合格的专兼职教师。聘用有《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
称证书》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不少于70%;学院应配备有
副教授以上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艺术类教师必须具有上海市业余教育“荣誉
教师证”或“教师证”;
9、应符合规定的办学规模。全年在校生(按240课时折合学生数1人计算,以下简
称“折合人数”);学院高等教育层次在校生(折合人数)应不少于400人;学校
在校生(折合人数)应不少于300人;
10、院校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制,必须建立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和岗位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11、学校应规定开展党建工作,建立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
六、程序:
(一)申请,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报告《关于试办(上海卢湾区**进修学校)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举办学校目的和宗旨、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学校类别、层
次、招生对象和培养目标;举办学校提供的注册资金;学校发展规划和党建工作计
划;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申请报告应有举办者法定代表亲笔签名、盖
章,并加盖举办者公章;
2、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复印的证明文件应将原件送交核对);
(1)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或社团组织法人证书正、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2)举办者法人代码证及磁卡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4)银行出具的举办者现有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