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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许可

2013/3/11 17:11:3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证书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以及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现和

业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材料等);
(六)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七)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及经常经费的来源及证明文件
(八)教育机构的行政、教学、财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九)专兼职教师及相关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职称

证;聘用合同等材料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上岗证明等);
(十)自有办学场地、校舍、教学设备的证明。租用校园、用房、教学设备等具有法

律效力的契约。租用中小学校校舍的,须出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租赁证明

;非学校校舍作为教学用房的消防和房屋租赁部门的安全合格证明材料。有食堂的

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十一)联合办学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或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作

协议。
(十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告知承诺书》。
四、评议审批
区县教有行政部门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接受设置申请。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电子政务的形式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申报材料。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经过认定的中介机构对申请办学的材料进行审查,

并对办学场所、校舍、设备等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形成评议意见。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考中介机构提供的评议意见,对举办材提交的材料进行

审核。在受理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具体要求:
1、教育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加注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区域名、字号

,并后缀为专修、进修、培训、业余学校或中心,即“-上海XX区)XX专修(进修、

培训、业余)学校(中心)”。教育机构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

等字样,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去除区域名字样。
2、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学院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以上;学校设置的专业或学科数一般在三个以上。设

置的专业、学科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须经或两个以上专家审核同意,报区教育局

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区物价局备案。
3、健全的组织机构。校内管理机构一般应设置校长室、教务处、财务处等机构,

人员应精干高效。教务和财务的人员必须有本岗位的经历且熟悉本岗位业务。各院

校至少应设置专职的院校长一名、专职教务长和专职财务负责人一人。专职办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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