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办理程序
领取《
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领取《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
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