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登记申请的期限大致情况如下: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经过设立行政审批的,立法没有规定具体的登记申请期限,只是规定在股东完成全部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进行(《公司法》第30条)。另一种情况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设立行政审批的,设立登记申请期限为90日内,自设立审批之日起算(《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2)对于股份公司,登记申请的期限为30日内,自创立大会结束之日起算(《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和《公司法》第93条)。
(3)对于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外国公司的认许登记,未规定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