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登记申请的期限,是指公司登记申请义务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公司登记申请的时间界限。公司登记申请之期限,是由公司登记的强制法性质决定的,是实现公司登记功能和目的的需要。在各国,公司登记均为强制性程序。作为公司登记程序的始端,登记申请当然也是强制性的。当事人意欲成立公司,从事经营,或者在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须依法申请登记。如果说对于登记申请不设时间限制,则实际上对于登记申请人没有强制性约束力,因为他可以无限期提出申请,请人可以以无期限为由抗辩登记机关。所以,基于公司登记的强制性,为了促使登记申请人落实登记申请义务,应当有申请期限限制。而且,公司登记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司信息公共服务。为了充分实现这一功能,不仅要求登记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还要求公司登记信息的及时性。其实,不及时的信息,本身就很难说是准确的、真实的。要做到及时性,首先就要求进行时间界定。基于此,各国公司登记法对公司登记申请均设有期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