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