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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二)

2014-10-16 12:34:5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中文名称为:晟世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
      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地址为________路____号。
      第四条 本公司是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公司以实有资本向债权人负责,股东的权利责任以其股份额为限。
      第六条 公司宗旨是:稳定快速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最大利益和经济效益,力争为北京市的经济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事业多作贡献。
      第七条 本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八条 本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文化用品、日用百货、房地产业、电子产品、汽车贸易。
      第九条 经营方式:生产、批发、零售、投资、开发、租赁等。
      第十条 经营方针:依法经营,平等竞争,走科工贸相结合、产供销相结合、内外贸相结合,工、商、农、房一体化发展的道路。
      第十一条 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批准可在世界各地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逐步把公司组建成跨国企业集团。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本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本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实收股本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实收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
      国有股本:6000万元,占总股份的30%;
      法人股本:2000万元,占总股份的10%;
      社会个人股:10000万元,占总股份的50%;
      内部职工股本:2000万元,占总股份的10%。
      第十四条 本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手为100股,票面记股。
      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股票可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
      第十六条 用人民币购买的股票,以人民币记录,其红利用人民币计算。用外币购买的股票,以外币记录,其红利以外币计算。在支付红利时,按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价将外汇人民币兑换成外汇支付。
      第十七条 本公司的股票可以用国内外的机器设备、厂房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认购,但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必须是本公司所有的。
      2.必须是先进的,具有中国或外国著名技术权威机构、注册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出具技术评价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等资料)和资产评估报告。
      3.作价低于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并应有价格评定所依据的资料。
      4.经董事局批准认可。
      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所折股份,其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
      第十八条 每一自然人股东持有本公司普通股票,不得超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总额的5%,对于突破以上限额的普通股股票,本公司有权不予承认。
      第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新股认购权证等有价证券在任期内不得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的股票,在认购后1年内不得转让,1年后每半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10%。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由本公司加盖股票专用章和董事局主席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出售的股票不得退股,但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赎回股票时,应遵照本规定持有抵押合同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天至闭幕之日,暂停办理股票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股票的买卖、转让在金融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股票价格可以高于、等于或低于股票面值。股票不得进行期货交易。禁止一切非法交易。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公司的发展需要,经董事局及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报送主管机关确认正式批准增资扩股。其发行方式如下:
      1.派发红利股份;
      2.原方案内部扩股;
      3.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
      4.公积金转增资本。
      本公司发行新股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股权。本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时,不得发行新股。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如有遗失、被盗或损坏,持股股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公司股票登记机构,并在制定的报刊上连续登载声明3天,如声明后90天内无人提出异议,经审核批准,可补发新股票并办理补发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只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票的所有人,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都可以认购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股票股东有以下权利:
      1.按其股份额领取红利。
      2.按规定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表决权和享有被选举权。
      3.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有达到10%以上的股东联名要求,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进行审计,其审计费用由联名的股东承担。
      5.有达到10%以上的股东联名要求,通过股东代表大会授权代表本公司对侵犯本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董事或高级职员起诉。
      6.在本公司解散或清算时,有权按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财产。
      7.按其股份比例优先购买新股,其优先购买权可以转让或放弃。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股份交纳股金,并依照其所持有股份承担本公司的亏损及债务,但以其所认购的股金为限。
      3.服从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4.维护本公司利益,反对和禁止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5.积极支持本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本公司业务发展。
      6.向本公司提交本人印签和签字,并如实提供本人身份和住址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本公司
      第三十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也是股东表达其意志、要求的主要场所。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股东例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例会之间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在举行例会的15天前应公布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统计有资格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并发公告。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主席主持,如董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时可委托其他董事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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