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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航运)企业

2014-7-13 15:57:31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货运处

办理地址:延安东路34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联系电话:63211948或63211200转

办理时限:90天

申办对象资格: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完整的企业章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船舶、车辆、集装箱、装卸机械、堆场、仓库、通讯设备、箱体检查设施及有关设施、设备;有与所经营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海运企业最低注册资金500万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开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的经济、技术资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办事内容、经营方式和经营的国际航线;资金的数额、来源和船舶资料;企业的章程、机构和主要负责人。

办理程序:申请者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局自收到全部合格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转报交通部审批;企业经批准后,到市交通局领取《海上国际集装箱经营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业务不收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令第243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装箱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通部水运集字[1995]2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2年6月9日交通部令第35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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