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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药品管理法》关于“合理布局”的规定,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仍应遵照《上海市转发市商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本市药品零售业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1)45号)条件:
1、新开办零售药店(含迁址)应当与现有周边零售药店保持300米左右的距离;
2、每7000至10000本市常住人口配置1个零售药店;
3、要符合经营地所在行政辖区内商业网点的布局和发展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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