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规,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营公司外销产品的比例为_______,内销产品的比例为__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人民币(折合_______美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出资如下: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第_______条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的董事长和总会计师据以签发出资证明书给出资方。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及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资比例增加投资,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董事任期为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___名,由乙方委派,董事_______名,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与主持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通知书应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并至少应有甲、乙1名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不足2/3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第三十条 对于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包括甲、乙双方至少一名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供销、质检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和任命。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推荐_______名,乙方推荐_______名。总经理有权聘任企业所有成员为车间及内部机构负责人,设置企业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