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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二)

2014-10-16 12:31:2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规,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乙方: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营公司外销产品的比例为_______,内销产品的比例为_______。
      合营公司的产品由乙方按外销的比例在国外销售,为合营公司换取处汇收入。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人民币(折合_______美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元人民币(折合_______美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出资如下:
      甲方 认缴出资总额为_______元人民币(折合_______美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__。
      其中:
      土地使用权作价:_______元人民币
      土地开发费:_______元人民币
      厂房:_______元人民币
      生产和生活设施:_______万元人民币
      现金: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 认缴出资额为现金_______元人民币(折合_______美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第_______条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的董事长和总会计师据以签发出资证明书给出资方。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及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资比例增加投资,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转让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以下同)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借款和资金使用情况;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6)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以及高级顾问;
      (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董事任期为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___名,由乙方委派,董事_______名,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与主持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通知书应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并至少应有甲、乙1名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不足2/3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董事会认为应一致通过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对于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包括甲、乙双方至少一名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供销、质检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和任命。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方推荐_______名,乙方推荐_______名。总经理有权聘任企业所有成员为车间及内部机构负责人,设置企业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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