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依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遵守下列限制:
一、不得经营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
二、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核定公司的经营的进出口商品须经批准后方能经营。
三、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口或出口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的进出口商品,合资外贸公司须按照主管部门关于进出口商品投标、招标规定参加投标。
四、合资外贸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
五、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中方应占比例不得低于51%,外方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
六、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中方委派。
七、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必须保持外汇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