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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014-7-13 15:59:3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响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申报材料
1、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盖章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的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营业单位改变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与所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申报条件
营业单位歇业、被撤消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被依法责令关闭或撤消的,还应当提交令关闭或撤消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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