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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

2014-7-13 15:59:0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 连带责任。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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