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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省际客运站

2014-7-13 15:55:41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址:溧阳路249号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时至11时,13时至17时

联系电话:65468268*3079

办理时限:110日

申办对象资格:

(一)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选址和建站应符合《上海市公路主枢纽客货运总体布局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二)设立的客运站必须具备:

1、有候车室、售票处、行李房、停车场及发车车位、小件行李寄存处、公共厕所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2、有相应的管理、售票、服务人员和行李收存、装卸人员及专职的危险品检查员;

3、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5、配备计算机售票系统。

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客运站建设平面图;

4、管理制度文本、企业章程文本、法人代表任职文件;

5、资信证明;

6、土地规划部门用地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

7、停车场地证明;

8、消防部门证明;

9、计算机售票系统证明。

办理程序:

1、经营者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提出筹建立项申请;

2、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接到筹建立项申请后20日内征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完成立项审核,并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批;

3、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60日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

4、凭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立项批准文件于筹建完成后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办理开业手续;

5、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15日内完成开业审核,并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开业审批;

6、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同意的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收费标准及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8元/张、本班车客票——硬票 0.02元/张 ——电脑票 0.045元/张 ——补充票 2.5元/本客运送、退票费发票、小件寄存发票 2元/本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计数表 5元/本客运行包装卸发票——行包装卸发票 2.5元/本 ——客运行包发票 6元/本 ——定额行包发票 2元/本收费依据:《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9]072号、沪财综[1999]014号)

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六条第一款;

2、《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令[1997]第5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3、《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交通部令[1995]第2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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