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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的办理

2014-7-13 15:54:2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4、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名录时,无需再次提供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及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等资料,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留存联(第三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办理期限:即时办理外汇帐户开立境内机构的在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汇局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核准。境内机构凡已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的,或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的,应持以上资料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办理期限: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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